東南亞華人網:菲律賓最高法院近日作出一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判決:即便雙方爲戀人關係,若未經同意強行發生性關係,仍構成強姦罪,且可被判處最高40年有期徒刑。
案件中,一名男子與受害女子爲戀愛關係,某日晚間男子到女方家中探訪,見對方獨自一人,便提出發生性關係。女子以生理期爲由拒絕,男子隨即以將兩人過往親密影片泄露爲威脅,強迫對方就範。
事後,女方祖母注意到其內衣上有血跡,追問後得知真相,隨即報警。男子在法庭上辯稱兩人是情侶關係,性行爲屬“你情我願”,試圖以所謂“甜心理論”自證無罪。但法院明確駁回其說法,強調戀愛關係並不等於持續授權,一旦出現明確拒絕,任何強行行爲即爲強姦。
最終,法院裁定男子構成強姦罪,判處無期徒刑,刑期最高可達40年。同時要求其向受害者支付22.5萬比索賠償金,包括精神損害賠償、民事賠償及懲罰性賠償,每項7.5萬比索。所有賠償金額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6%計息,直至全部償清。
法院強調:“愛不是藉口,戀愛關係也不能成爲凌駕於他人意願之上的免罪牌。尊重是感情中最基本的底線。”